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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激化的内部矛盾,前述公司匿名负责人提出了一点顾虑:“如果相关证照被查封了,我们如何给东区二期业主交房?”
山东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莉认为,“房地产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发生矛盾属于公司内部矛盾,从法律层面看,不会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对外权利责任产生影响。只要房屋达到交房条件,也没有公司其他外部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原则上是不应该影响交房的。”
张勇在第2篇声明中表示,“(法院)要求现任法定代表人张勇‘可以在正常经营范围和职权范围内使用上述证照,但不能违法使用、违反公司利益’。”
邓莉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案查封的章并不是完全不能使用。如果确实因交房问题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与管理层双方对交房也都没有异议,其实可以向法院申请将章用于交房使用的。”
符章良也同意按时向业主交房,“我们没有理由损害业主的利益。”
实际上,符章良的第1篇声明中,亦有“(持相关证照)进行的活动,均需得到禧福置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符章良认可”的表述。可见,向业主交房在他认可的公司正常活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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