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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游合同禁止模糊入住酒店

2014-05-04 10:12:14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此次新版合同还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及违约责任,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如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新版合同不仅明确了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也写明了旅游者的违约责任。根据新版合同,以下几种情况旅游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造成损失;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
    解读:新版合同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出现的甩团违约行为,新版合同给予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惩处措施,明确了旅行社对旅游团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张国辉指出,新版合同进一步明确了旅行社、旅游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指引和提醒。张国辉认为,旅游业走向成熟,离不开旅游者消费理念走向成熟。当厘清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拥有了法律武器,他们才能够更好地进行维权,并且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矛盾。
    解除合同可按规定退团费
    新版合同首次明确了解除合同费用扣除标准。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扣除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确,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12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解读:张国辉表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在以往的旅游过程中不时会发生,解除合同后,双方应该如何划分责任,费用当如何扣除,现在进一步明确了标准,让旅行社有了更清晰的操作参考。
    (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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