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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且慢抢 声音商标可能侵犯他人权益

2014-05-15 10:23:10  |  来源:解放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5月4日,新商标法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里有点 “硝烟弥漫”的竞争气氛。商标代理们肩负重托,都想为自己的客户争得中国首个声音商标。
  相比传统视觉类商标,听觉类商标资源几乎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想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热情可以理解,但笔者认为切勿热昏头。目前,有关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还未明确,许多事项仍是雾里看花,人们对声音商标的理解也会千差万别,很容易引发“抢注”乱象和法律纠纷,所以申请声音商标前先要三思。
  首先,有些人以为什么声音都能申请商标,用孩子的嬉笑声作为儿童用品的商标,用引擎启动的声音作为车类的商标,甚至用“猪叫”作为猪肉的商标。然而,这些声音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原则,即是否“可识别”,则要画个大问号。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直接反映商品原料、质量、重量等特点的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不予注册,声音商标也是如此。平日里随处可听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声音用作商标,人们很难凭此辨认出相关产品或服务,那么申请这种商标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声音的长短也是能否申请商标的要素。“嘟”一下的声音太短,人们还来不及识别就结束了;拿一整首歌去申请则太冗长,用此作商标,人家听完只关心歌是谁唱的、歌词是谁写的,哪来功夫去想这是谁的商标?

  第三,声音商标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比如,拿《中国好声音》、《中国好歌曲》等选秀节目里的一段歌曲去注册声音商标,就可能侵犯到别人的著作权;要是模仿知名歌手或演员的特定语气语调或口头语去注册商标,可能侵犯到名人的知识产权。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注册声音商标的有关细则,必须清楚地告知,什么样的声音可以注册商标,声音商标之间如何避免混淆,面对侵权纠纷司法机关凭借什么标准来判定。在这些疑问尘埃落定后,有关声音商标的转让、出资、评估等问题,也应当进一步明晰。陈玺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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