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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食药监局:最严监管保障公众安全用药

2016-11-25 08:48:20  |  来源:  |  作者:  |  阅读:次  字号: T   T
 

  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1位汉语拼音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市民对自身的健康日益关注,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也随之增多,但也因为对保健食品的认识不清而带来不必要的烦恼。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怎样正确认识保健食品、在选购中应该注意哪些等问题对市民进行提醒。


  “首先要清楚,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但不能替代药品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作用。”食药监管工作人员提醒,在说明书注意事项里都会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因此,消费者购买时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注意识别,不要轻信虚假宣传和广告。

  据介绍,药品和保健食品的不同之处关键是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1位汉语拼音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在包装左角上有色小蓝帽标志。“卫食健字(2001)(第)2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或者“国食健字G20051206”等字样。

  如果包装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没印有“国药准字”肯定不是药品或者是假药。有“国药准字”的,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输入药品名称或批准文号进行查询核对。(通讯员 刘长河 鲁北晚报全媒体记者 穆晓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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