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众报济南讯 (记者刘真真)1月25日,《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经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条例有关内容及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解读。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针对海上牧场方面的专门立法,《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属于填补上位法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海上牧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扎实推动海洋强省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立法采用“小快灵”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共25条,不分章节。
条例首先对“海上牧场”进行界定,明确其为集人工鱼礁、近海与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于一体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同时,条例确立了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对建设运营与产业发展进行规范,明确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确权海域从事采捕等活动,同时保障非排他性的公益用海活动。条例强调依法养殖,禁止使用违禁投入品和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鼓励发展近海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并支持开展养殖容量评估,实现科学发展。
筑牢安全生产与生态环保底线方面,条例要求,经营者要建立人员登离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上牧场装备设施应当配备环保设施,并对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和整治责任。
为支持海上牧场发展,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多措并举为海上牧场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例如,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鼓励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加强海上牧场海洋、气象监测,提升气象保障水平。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宋文华表示,将紧扣条例核心要求,聚焦关键环节抓好落实,还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凝聚监管合力,推动条例协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