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5日起施行。
本次清理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30部,其中修改19部,废止11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2部,其中修改67部,废止15部。
对于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小修全审”的原则,逐条梳理,应改尽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部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将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对于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除了要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外,同时要密切关注并衔接国家近年来新修改或者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涉及管理体制、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同步作出修改。结合山东省实际经验做法,对生态环境法典新增制度和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细化完善了相关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标准脱节和难以落地执行的条款内容进行同步清理。
为避免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脱节、错位,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生态环境监管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法典以及相关上位法执行。山东精准甄别需废止的法规,着力解决立法错位问题。对于需全面更新的法规,山东采取先废止、后立新的方式,同步启动新规调研起草工作,保障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不断档、治理有依据。周雁凌 季英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