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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专委会发起可再生能源行业首例集体维权

2016-04-01 08:18:08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3月31日举办的弃风限电问题专题研讨会上,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风能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透露,风能专委会已发起可再生能源行业首个集体法律维权案例。

    秦海岩介绍,自去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出台的有些可再生能源规定,令原本严重的弃风问题恶化和复杂化,例如云南要求风电拿出60%的收益补偿火电。

    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楠分析,这些地方部门出台的文件涉嫌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合同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已经于3月25日向云南、新疆和甘肃等有关部门提起申请信息公开,并视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李红楠介绍。

    三个地方案例

    风能专委会挑选了三个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2015年11月的《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下发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314号文件)提出,当云南省的火电厂发电量小于分配给他们的计划电量时,水电企业和风电企业要按一定置换比例,将水电企业和风电企业的电费收入,按国家批复火电电价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

    对此,李红楠分析,这个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的法律依据。根据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不允许变相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根据电改的精神,可再生能源应该优先发展,怎么能反过来去补偿火电企业呢?所以也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全额保障收购法律制度和相关电改文件的规定。”李红楠分析。

    第二个案例是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去年12月下发的《关于控制新能源场站出力的业务通知》提出,用电负荷已无法满足新能源消纳需求,新能源已无消纳空间,要求省内部分新能源电站停止发电。仍继续发电的新能源电站,具备了外送指标还要参与自备电厂替代交易,上网的电要补贴给自备电厂0.2~0.25元/千瓦时。

    李红楠解释,发电企业已经与电网公司签了购电合同,但是根据这一通知,在购电合同尚未完成时企业就要被迫停止发电,电网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

    “电力调度中心不仅是电网企业的一个部门,而且还承担了电力主管机关的部分行政职能。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通知》的出台也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李红楠分析。

    第三个案例是甘肃发改委、工信委、能源监管办等在2015年11月份先后发布的《关于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和《组织实施2016年直购电工作的通知》提出,让新能源企业参与直供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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