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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探索导游薪酬新机制 促使导游小费收入合法化

2014-02-11 11:26:02  |  来源:海口晚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去年7月,“北京导游持刀威胁游客购物”的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引发众多网友对非法“一日游”的集体“吐槽”;今年1月,云南丽江和迪庆分别出现导游打骂游客现象,一时间使云南旅游形象坠入“深谷”;近年来我省三亚出现的一些导游强迫游客消费、强制收费引起的系列“导游门”事件,也对我省旅游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


  为了切实规范我国旅游市场,2013年国庆节,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法律形式禁止了“零负团费”、“购物回扣”及“二次促销”,直接杜绝了以往导游通过旅游消费回扣取得收入的渠道。《旅游法》以法律改变导游收入方式的同时,却没有出台有关导游薪酬机制的细则,使导游陷入了最为闹心的收入“瞎区”。
 
  政协委员曹成伟代表民建发表建言,要引导和规范旅行社导游用工制度。引导企业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固定导游劳动制度,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而不是只适用现在执行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改变导游基本工资与其劳动特点与强度不相称的状况。同时,根据旅行社的规模,硬性规定旅行社导游用工数量,不达到导游用工数量标准的,直接取缔旅行社营业资格。
 
  曹成伟还建议通过政府政策、财政的扶持,在三亚等旅游发达地区率先建立起导游薪酬新机制模范区,在模范区内探索导游薪酬新机制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可着重扶持一部分声誉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旅行社实施导游薪酬新机制,打造宣传一批推行导游薪酬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模范旅行社,鼓励更多的旅行社加入这一行列。
 
  另外,在保护游客利益的情况下,要促使导游小费收入合法化,鼓励并支持游客对服务好的导游自愿支付小费的行为。同时,精简导游队伍,鼓励兼职导游、部分年龄偏大的专职导游转行,或放弃现有职业。为此,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这些导游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如通过免费开设的专业培训班、再就业指导等形式给予扶持,尽量减少因大量导游转行引起的行业或社会震动。对于继续从业的兼职导游,在年检及管理费用等方面尽量予以零费用待遇。(本报记者 任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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