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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生态环境法治

2014-11-09 23:07:12  |  来源:中国环境报   |  作者:常纪文  |  阅读:  字号: T   T
 

  因此,应当按照党内法规制定的规划,逐步完善各方面的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制度,使环境保护的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互连、互助甚至联合,实现党领导环境保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下一步,各级党委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与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相衔接的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制和责任制度。

  第三,改革了生态环境立法的模式。

  在国家立法方面,2010年,中国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截至目前,我国制定了近20部环境和资源法律;出台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余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准800多项,司法解释多件;缔结或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等30多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先后与美国、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20多项环境保护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这些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内部协调统一,基本做到了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了五位一体的法制化。

  但这些立法,大都带有部门立法的色彩。如仔细对比分析不同法律的条文,可以发现,无论是监管体制还是监管职责,都存在很多相互冲突和覆盖遗漏的问题。每个部门都有自己负责实施的基础性和专门性法律,各成体系,而这些法律的草案大都是这些部门自己负责起草,多多少少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以各部门为主要实施主体的法律,大都只对本部门的职责规定得相对具体,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时,大都只做原则性规定。这不利于生态环境法治的统筹和整体推进。

  法律对于监管体制的设置,也应定纷止争。现行的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度需要改变。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对立法模式予以改革,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改变部门立法的现象。

  生态环境立法模式的改革,具体的改革措施可以为:

  一、对于生态环境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的启动,可以由全国人大根据执法检查或者调研来决定,也可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来决定。国务院在做出提请的决定前,可以由各部委局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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