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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的有效与合法

2015-10-15 12:10:33  |  来源:大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王晓升

  国家治理中包括两个重要维度:有效性和合法性。在政府治理的行动中,人们往往关注政府治理行动的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治理的合法性是依赖于有效性来证明的。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这是可行的,但是在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今天,这种方法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借助于法治化的手段和商议民主的方法是解决有效性和合法性问题的基本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成就(有效性)确证了政府改革措施的合法性,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合法性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一般来说,合法是有效的基础。但合法性有时是不确定的,而有效性却在许多领域可以非常明确地得到评估。于是,强调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就成为我们的国家治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治理实践实际上也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最初是农民自发进行的。这种做法后来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并在全国推广。从农村改革到城市改革,再到市场体系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大多数都具有这样的情况。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问题被迫切地提出来,政府顺应人民的要求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从总体上来说,这些改革措施是具有较高程度的合法性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成就(有效性)确证了政府改革措施的合法性。然而,这也会使人得出这样一个错误的印象,似乎没有合法性,国家治理也具有有效性。而且,这种有效性反过来证明了治理的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化方式在当前却不适用了,因为当前改革中的利益冲突更加尖锐了。比如很多“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在各级政府强力推进的过程中,由于合法性没有得到充分的确证,利益受到伤害的人就不断上访,越级上访,形成恶性循环。
  有效性不是合法性的来源,而只是合法性的证明。有效性可以为合法性提供证明,但是有效性却不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合法性。如果有效性能够转变成为合法性,那么有效性和合法性之间就没有区分了。当然,合法性有时并不必然导致有效性。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虽然中央的政策从宏观上来说,得到人民的认同,但是中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各有不同。于是,在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常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某些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国家政策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除此之外,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还有许多复杂的原因。它涉及到宏观政策的普适性问题、宏观政策的理解问题、地区部门利益的问题等。这里有效性中所出现的这种问题是政府管理的组织和管理方法的问题,而与合法性无关。那些阳奉阴违的人也知道国家的治理措施是合法的,但是却拒绝执行,或者消极懈怠。某些政策的有效性有时没有确定的标准。这也使它们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这些都是管理方法上的问题,而与治理中的合法性问题无关。
  这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合法性是有效性的前提。合法性如果没有取得有效性,那么这绝不是因为合法性本身妨碍了有效性,而是合法性之外的原因影响了有效性。
  改革开放初期,改革开放政策的合法性的来源是,这些政策是人民自己推动的。人们把这种改革称为“倒逼式的”。这种改革是“自下而上”,而后才“自上而下”。而当改革不断深入的时候,新的问题出现了。当年农村改革是农民自己要求的,他们从改革中得到实惠。企业中承包制度的改革,工人得到实惠。这些改革的正当性都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当改革不断深入,改革措施不是直接给人们带来实惠,而是要限制某些人的权力,要限制某些人的利益的时候,改革措施的正当性就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仍然用改革开放初期的那种“在有效性中积累合法性”的做法,必然会遇到巨大的抵抗和反对。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在改革中,肥肉都被吃掉了,剩下来的都是骨头———难啃的硬骨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合法性才能保证国家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西式竞争性民主并不能解决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问题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评价一种治理行动的合法性?或者说,我们的评价标准究竟应该是什么?与很多学者的观点相反,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一人一票的竞争性民主,并不能为国家治理提供合法性基础,他分析道:这种以投票为特征的竞争性民主的合法性基础是“现代人特有的世界观和自我理解”。按照这样的世界观和自我理解,一方面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一切规范的正当性都来源于个人的主观同意。只有被每个人所接受的东西才是正当的。按照这样的观点,在面对不同的选择的时候,所有的人的选择都必须被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主观选择都必须得到承认。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只能通过投票来进行行动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所存在的问题恰恰是,为什么每个人的主观选择都应该得到尊重。比如,如果大多数人都选择吸毒,那么是不是吸毒是正确的选择呢?在这里,个人的主观选择中缺乏一个理性反思的环节。只有借助于一个理性反思的环节,我们才能解答这样一个问题,在多数人赞同的选择中,少数人的利益被牺牲为什么是正当的?而以投票为特征的竞争性民主恰恰无法有效地回答这个问题。
  面对这样的问题的时候,竞争性民主理论的答案只能是一种“霍布斯式的诠释”。按照这种霍布斯式的解释,社会中存在着人和人之间的暴力斗争。在这种暴力斗争中少数人的力量总是弱于多数人。在这样的斗争中少数人都必须接受多数人的统治。如果是这样,那么这里必然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虽然少数人要接受多数人的统治,但是,按照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多数人的统治中少数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呢?为了保护少数人,人们只能求助于古典的自由概念。这就是:“多数人之所以赞同对少数人的利益保障,被解释为是此刻的多数派恐怕自己将成为少数派。”在这里,不同的人都是从功利的原则出发遵循法律从而保障所有的人的平等权利,害怕失去权力的多数派和希望获得权力的少数派都有共同的动机去遵循游戏规则。在这个游戏规则中,少数人的权力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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