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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有了新“标尺”

2026-04-02 08:05:21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记者刘真真)《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于2026年3月31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当天,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负责同志进行解读。

  据了解,现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2000年制定,2012年首次修订,至今已有14年未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是山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经验,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山东特色。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对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共7章56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位及相关工作原则。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在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总结我省工作实践,细化规定了村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关爱困难群众等11个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村会计任用不够规范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规范了村民委员会任用、解聘村财会人员工作程序,明确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财会人员,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设专章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选举工作各项流程,如明确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数量、产生方式等制度,明确参加选举的人员范围以及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情形,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的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村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总结并借鉴了各地基层民主实践经验,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村委会成员当选规则,回应了基层关切,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规定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务进行民主协商,重要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总结吸收基层经验,明确了协商内容,完善了决策程序。一是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召集和召开频次以及村民小组组长的产生、村民小组会议的召集召开。二是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庄规划、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本村重点帮扶人员等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是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并对民主协商的事项、形式、参加人员以及协商成果的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和公开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村委会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管理能力,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办法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村务公开制度,对不及时公开的明确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二是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回避、资格终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三是规范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四是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审计的组织以及审计结果公布等事项。

  在村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要求,以专章对村委会工作保障作出规定,细化了各项支持措施: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三是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四是健全完善农村人才培训和保障机制,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的培训,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现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1993年制定颁布33年来,一直未修订。法规的多数条款内容已不能很好地与国家法律衔接一致,也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实践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共7章43条,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性质、定位及相关工作原则,同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在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方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明确居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关爱困难群众、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统筹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以及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9方面的工作职责,并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

  居委会选举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任期、选举的组织实施,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数量、产生方式、回避退出以及重新推选,明确了参加选举人员的范围,规范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情形以及出缺后的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居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居委会成员当选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管理能力,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规定了居务公开制度,对不及时公开的明确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

  对于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区服务项目实施、社区公共空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事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要求,需要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要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专章对居委会工作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对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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