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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馆“禁自带酒水”最高罚3万

2013-12-10 11:11:15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记者探访
 
  全聚德和平门店
 
  大厅禁止自带酒水
 
  记者昨天以消费者的身份拨打全聚德和平门店的电话,声称要订包间。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要订包间的话,虽然不单收包间费,但是按标准配餐,360元一个人是固定的,酒水单点,15%的服务费另外收取。
 
  当记者问能不能自带酒水时,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订包间的话,白酒和红酒只能带一种。他还声称,大厅里是不允许自带酒水的,“原则上是谢绝自带酒水,但订包间允许带一种”。
 
  记者随后又拨打了全聚德前门店的电话,工作人员称,要订包间也是套餐形式,400元一个人,包括凉菜和烤鸭等。如果要自己点菜,则不接受预订,可以自己到店里点菜。但这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包间比较火,来了以后基本不会有包间。这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餐馆不让自带酒水,并称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考虑,“吃完了以后不舒服,到时候分不清责任”。
 
  相关案例
 
  首起开瓶费案消费者获支持
 
  据了解,2006年,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海淀法院最终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这是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当年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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