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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版民资法规的启迪

2013-11-20 15:00:23  |  来源:经济导报  |  作者:时超   |  阅读:  字号: T   T
 

 

    在全国多地尚在探索“金改”路径之时,国内首部地方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愈发引起关注。
    19日,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正在进行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已经听取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不出意外,几天内就会表决通过。
    “温州目前已经有多家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机构,但来登记的民间资本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法律依据。”长期呼吁为民间借贷立法的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导报记者表示,《条例》草案提出的登记备案制等措施,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将进一步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中规范了民间借贷、企业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融资三大民间融资渠道,也给山东等已经开始进行相关试点的省市提供了一些借鉴。
    “可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参考,如果推出相关法规,对当地民间融资的阳光化会带来较大作用。”周德文说。
 
    划出三大合法渠道
 
    “一个关键,是要理清合法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边界,建立民间融资安全港制度,给融资者一个明确的安全标准。”这是日前《条例》草案起草牵头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民间融资立法的阐述。
    导报记者获得的《条例》草案也显示,其主要内容正是划出了民间融资的合法范围。如《条例》草案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
    “以往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周德文表示,这种情况不仅使得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不高,也令风险大增。而此次立法不仅明确了相关渠道的合法性,更规范了借贷中的流程,大幅降低操作环节中的风险。
    比如,在民间借贷中,《条例》草案要求实行备案登记制,即提出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需将合同副本报送相关机构备案;同时,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也应报备。
    对于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渠道,《条例》草案在要求企业法人及时报备的同时,对发债主体也提出了“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等要求,对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更是提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8倍”等要求。
    周德文表示,上述登记报备等要求就像男女结婚前的体检,经过中介机构的检验,再加上签署合同、财产公证等手续,可以将民间融资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低门槛引活民间资本
 
    值得关注的是,相较于对资金借入方较严格的要求,《条例》草案整体对参与民间借贷的资金借出人的限制并不多,仅提出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吸收他人资金转贷牟利。
    同时,对于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的投资者,《条例》草案给出了“个人30万元以上,企业100万元以上的”门槛。这一标准在当地人士看来,并不算高。
“首先是要放开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引导大量的民间资本涌入实体经济,随后才有配套的风险控制制度。”牛太升说。李有星则表示,浙江此次立法最大的基调,是绝不把民间资本赶出去,要通过民间融资搭建平台、维护秩序,最终实现个人财产私权自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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