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大米有了专项保护法规,5月22日,《济宁市鱼台大米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本条例的出台旨在助力提升鱼台大米品质,加强鱼台大米品牌保护,促进鱼台大米产业高质量发展。
据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条例》于2026年4月29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5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鱼台大米作了具体界定。鱼台大米是指在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使用经过审定的、适宜鱼台县种植的优质水稻品种,以特定的栽培技术生产的稻谷为原料,经特定工艺加工而成,并符合鱼台大米标准的大米。
《条例》明确,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对鱼台大米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完善鱼台大米良种繁育体系,推广鱼台大米良田、良种、良机、良法种植,统筹指导鱼台大米栽培种植、施肥管理、病虫害防治等生长全过程,提升鱼台大米品质。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鱼台大米种植区域的规模灌区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和评价。
在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规定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鱼台大米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对其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销售记录,加强溯源管理,从源头上保障品质。
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保护制度方面,《条例》规定,禁止擅自使用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并对合法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强化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鼓励和支持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拓宽销售渠道。鼓励生态种植、绿色认证、现代营销等,倡导鱼台大米产业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综合效益。
《条例》明确,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鱼台大米文化的宣传,并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支持鱼台大米产业与特色旅游、观光体验、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
农村大众报记者 刘真真 |